“一女二嫁”实质上就是诈骗犯罪
法制传媒网 焦永锋
“一女二嫁”“一女三嫁”甚至“一女四嫁”经常出现,被骗群众叫苦连天,去公安机关报案,却被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到法院起诉后,由于种种原因,判决结果,执行结果,很不如人意,试问,谁能真正替百姓主持公道呢?
甲有一套房,分别卖给了ABCD四个人,签了合同也付了款,他们四人完全不知实情,这个事件该怎么处理?
一开发商售楼,一套房和多人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之间互不知情,都在交款等房,而最终就是一套房,谁来入住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责任要素不仅包含故意,还包含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于合同诈骗罪,司法部门一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以上两个案例,卖房者你就一套房,不管你先卖给谁,人家交款后,就说明房已归他了,你就没有这个房子了,你却故意又和其他几人签合同卖房,这属于什么?典型的诈骗!!明显的虚构你有房,或者隐瞒了你已卖过了房,目的就是为了占有他人的财物,刑法规定的明明白白,两高的司法解释清清楚楚,为何执行起来就这么费劲呢?
这种案例多如牛毛,为何公安机关不出重拳管制呢?为什么明明是刑事犯罪,却要做民事处理呢?警方不能介入经济纠纷,这是给警方的一个紧箍咒,但绝不是警方明知是刑事犯罪却不予立案的借口!